行政院會昨(18)日通過「廣播電視 法」修正草案,在現行單一的審議制之外,新增拍賣制、評審制、公開招標制等多元並行。執照的有效期限,也由現行的六年延為九年,評鑑則是由每兩年一次改為 每三年一次。廣播電視事業的營運許可,將有重大變革。

未來的釋照,或現行廣電頻道重新釋出時,將出現拍賣或公開招標的模式,政府可收取拍賣或招標所得。但為避免過度以金錢衡量申請經營的業者,造成財團化的情 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可能會在拍賣或公開招標時訂定個別上限,如果碰觸上限超過一家業者時,就可採用抽籤方式決定。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由於預算法第94條在民國87年修正後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 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使得過去廣播電視採取的評審制或審議制,一方面不符預算法規定,一方面也常被批為黑箱作業。

翁曉玲指出,廣電事業畢竟是文化事業,不應只考慮商業利益的追求,仍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考慮廣播電視是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的重要管道。因此除公開招標與拍 賣外,仍應保留評審制或抽籤等方式。

新的證照許可多元制,可能會用在第二梯次的單頻網電視即無線電視的釋照、行動電視釋照、以及第11梯次的廣播電視開放。

在每三年評鑑中,如果未達標準而被命令改正,卻無法改正者,主管機制可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修正草案增訂,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在取得廣 播、電視執照前營運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立即停止營運;未停止營運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

廣播、電視事業擅自增設分台者,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立即停止營運;未停止營運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

【記者余麗姿/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已組工作小組推動釋照。NCC指出,數位電視釋照擬採審議加拍賣,需要搭配修廣電法,在現行拍 賣以外,增加審議或其他機制。昨天行政院會通過廣電法修法草案,將有利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腳步,預計在明年底完成。



【2010/03/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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