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重蹈力霸金融風暴後塵,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研議修法,目前傾向規定資本額在兩億元以上的電信、傳播事業必須公開發行,同時配合電信、傳播事業的會計準則,研擬稽核管理辦法,除經常性財務稽核外,還會視個案採取不同的稽核密度,強化監理手段。

政院要求各部會對具有公用性質事業提升財務與資訊透明化做通盤檢討,NCC官員表示,由於修法耗時太久,因此初步規劃修正行政命令,在廣電、電信相關施行細則和業務管理規則中增加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必須公開發行。

這項規劃鎖定對象是影響與波及市場層面大的業者,而非「一網打盡」,因此初步估計受影響的包括無線電視、老字號大功率電台與規模較大的電信業者。

由於NCC日前送進政院的廣電三法修正版本中,已經分別在廣播電視第五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九條,增訂「資本額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事項,為了避免重複,委員會決議在行政命令中增訂即可。

廣播電視事業部分,目前初步規劃以實收資本額兩億元作為基本門檻,電信事業考慮以兩億元作為基礎,但實際金額將根據不同業務別,例如行動、市話、長途、海纜出租等業務的需求,制訂出不同門檻。

NCC已由會內四位委員、營管處、綜企處官員以及外部學者共同組成財務稽核專責小組,負責進行相關行政調查事項。官員表示,證券金融主管機關雖已訂有內控與財務稽核規定,但因事業屬性不同,電信與有線電視部分也都各自訂有會計準則,為讓會計處理準則與稽核辦法相吻合,未來可能需修改部分會計準則。

未來稽核辦法中也也會詳列應稽核項目的檢視表,並根據問題性質與事業規模,規範出不同稽核程度。發言人石世豪說,除辦理常態性的財務稽核外,還會視個案訂出稽核方式與頻率,例如遇到像亞太固網類似案例或者公司開始出現狀況時,便提高稽核密度。

工商時報 陳依秀/台北報導 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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