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國時報 林佳龍(作者為立法委員) 2013年11月08日

4G釋照以天價標金1186億決標,財政部喜孜孜以「及時雨」形容,拿立院財委會通過「4G標金應全數繳庫」提案當護身符,公然計算起這筆標金可以如何彌補國庫的虧空。然而,在財政部的喜不自勝外,頻譜拍賣應具有的公共性意義呢?被犧牲的偏鄉居民數位基本人權呢?

事實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4G競標結束前,跨黨派立委早已共識通過提案,要求NCC針對行動寬頻釋照,應籌設專款設置特種基金,運用在消弭城鄉數位落差上。立委們的憂心有其道理,因為依照NCC現行的業務管理規則,未來業者只需在4G開通的五年內,達到50%的人口覆蓋率即可,但台灣光是六都,即已達到全台總人口數的七成,換言之,業者只要在六都積極建置,即可滿足NCC的要求。在高額標金大幅墊高成本後,未來業者投入基礎建設時,勢必尋求效益的極大化,把資源優先投入在都會地區,目前的城鄉數位落差只會更加嚴重。

也正是基於這樣的憂心,早在去年4G展開釋照作業規劃前,我便曾多次在質詢時提醒NCC,應先釐清4G釋照的政策目標與方向。上個會期,我也聯合多位立委提出修法,修改現行電信法第20條,要求將釋照標金專款專用在相關的寬頻網路基礎建設,以及縮短城鄉數位落差上。這樣的主張,並非要將建設的責任由業者轉移到政府,沒有所謂「圖利」的問題,而是希望能將標金有效運用成為政府的政策工具,引導業者將資源投入在偏鄉網路的建設上。

我們的修法主張,也得到學者專家與不同黨派立委的認可,陸續提出例如至少應規範固定比例 標金專款專用,或是將這筆標金撥出部份,投入在下一世代行動通訊5G標準的制訂與研發上。回歸到頻譜作為公共財的本質,修法或編列預算,只是不同的手段, 目的仍在規範釋照標金應有一定的比例與金額,回歸到公共性用途上,落實「取之於全民,用之於全民」。

此外,依照預算法「統收統支」的原則, 程序上標金本來就應先入國庫,這是行政程序,但與專款或部分專款專用在相關基礎建設上的主張,其實不相違背。當這筆標金進入國庫「大水庫」後,仍可由行政 部門編列預算,或是立院作成預算決議等方式,指定部分金額專用在相關基礎建設與縮短數位落差上。

如今4G釋照落幕,放眼望去除財政部,無論 產業或消費者,竟無一是贏家。事實上,張善政政委及NCC石世豪主委曾當面向我表達,他們也支持部分標金專款專用於相關基礎建設的主張,並已上簽給江宜樺 院長。我也要在此呼籲,張政委及石主委與相關科技部會能本於職責,僅速推動行政院自標金中撥出部分經費,專用在4G相關的基礎建設上,避免城鄉數位落差進 一步擴大,將「取之於全民」的利益「用之於全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馬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