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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最大的音樂仲介團體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將對透過網路播送電視、電影、音樂的公開傳輸行為的網路業者,增訂著作授權費率。不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節委員會審查尚未通過,認為MUST在收費對象範圍定義不明,且收費方式合理性有重複收費爭議,下週一將邀集MUST代表及網路業者進行意見交流,以儘早訂定收費規範。

智慧局在去年四月就針對「MUST新增調高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開過一場意見交流會,當時有上百位網路業者與會,並有不少網路業者直指調高增訂費率,會扼殺許多網路公司生存機會,因此智慧局在審查費率也高度重視。

智慧局著審會在審查後,對MUST提出二點質疑,一是MUST在收費對象定義不清楚。官員指出,MUST要收費的對象,究竟是電視節目供應業者或是電信網路業者,是網路內容供應商,或是網路平台業者?如果MUST統一向電信網路業者授權,MUST是否能保證不會再向內容供應商收費?均有待釐清。

而且,MUST並在規範中訂出,跟網路內容業者收不到費用時,可以向提供平台的網路服務業者(ISP)收費,智慧局擔心會導致「一個利用行為,卻有二次收費」的不合理現象,要求MUST要說明收費對象。

另一項疑義,則是MUST訂出太多收費項目,且有重疊之虞,未來在利用人下載、試聽要分別收取不同筆費用,也要求MUST要針對試聽與下載費用收取方式不同,進行說明。

智慧局預計在四月九日舉辦第二次意見交流會,智慧局官員表示,由於事關上百家網路業者及唱片公司的權益,屆時著審會委員將到場,由MUST代表及網路業者雙方面對面發表意見,直接反映給著審會委員,若是網路業者都沒有意見,未來照MUST所提案費率通過後,所有使用網路公開傳輸相關音樂著作的業者,都要按規定繳費。

工商時報 王尹軒/台北報導 200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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