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民健保醫療給付金額為4783億元,由資料顯示,年受領金額在6億元以上的醫療院所有103家,占全部醫療院所0.4%;這103家醫院共領受2723億元的健保醫療給付,占健保全年醫療給付金額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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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院所的發展如商場般,有逐漸往大型化與精緻化兩極發展的趨勢,介於其中的中型醫療院所(尤其是地區醫院)逐漸萎縮,由附表可看出,年受領金額2億元以上,未滿6億元的83家中型醫療院所,占總醫療給付金額僅為6.2%。
醫療收入 須課營所稅
台灣地區的大型醫院大都以公益財團法人形式運作,一般人往往以其公益性質,而誤認只要醫療支出超過醫療收入的60%(2012年以前為70%),即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事實上,稅捐單位將醫療財團法人的醫療收入視為「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此收入若大於醫療支出仍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該法人的利息收入、捐款收入及非委辦性質之獎助收入,則被視為「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該收入用於財團法人成立目的,如醫療社會服務、醫療慈善救濟等,有關活動支出比率若超過60%,則其節餘可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未達60%,其收支節餘也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由於醫療財團法人的醫療收入、場地租金收入與具委辦性質的獎助收入等,被稅捐單位視為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此收入與成本、費用相較,若有節餘,則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17%。
醫療法人 用支出避稅
醫療財團法人為避免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可增加醫療慈善救濟等社會服務支出,或增加諸如建教合作等捐贈支出(一般捐贈可能會被認定與業務無關而被剔除),若仍有盈餘,仍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醫療財團法人之帳務,在實際處理上可畫分為兩部分,一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收入、支出(俗稱「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支出」);另一為「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支出」。前者之支出若未達收入之60%以上,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者(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收入、支出)若有節餘,也須被課稅。
由於現行賦稅法令規定,「非銷售貨物及勞務」部分若有虧損,該虧損可從「銷售貨物及勞務」部分之所得下扣除。是以業者在醫療收支(銷售貨物及勞務)有節餘時,往往新購置與創設目的有關之建物、設備,稅法又准予此資本支出金額可全數自購置年度之「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中扣除。
亦即將新資本支出轉入「非銷售貨物及勞務」項下,使其產生虧損,此虧損再去沖銷「銷售貨物及勞務」項下的節餘部分,節餘若歸零,就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了!亦即將新資本支出在「非銷售貨物及勞務」項下「過水」一下,再去抵銷「銷售貨物及勞務」項下的節餘而合法避掉了營利事業所得稅。
節稅擴充 變惡性循環
是以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若有節餘產生,為了節稅,就擴充醫院規模,醫院愈有盈餘,又為避免繳稅就愈擴充,擴充後再有盈餘,為節稅就再擴充……,醫療巨人也就出現了!未能享受節稅利益,而必須繳稅的社團法人醫院,或獲利不多的地區醫院,也就愈萎縮了!
再者,財團法人醫院與其事業目的用途相關之土地,其地價稅可全免,2012年11月28日又公布新法令,該法令對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免除房屋稅。
大型醫院之設立,對該地方環境、交通、公共安全造成衝擊,地價稅與房屋稅正是分擔此地方財政支出之重要依據,卻反可免稅,為提升財團法人醫院的地區社會服務功能,就從繳納被免除數十億元地方稅收的地價稅與房屋稅開始吧!
免地方稅 制度待檢討
相對於一般私人醫院或社團法人醫院而言,財團法人醫院在人員與財務基礎上有較高的競爭力,稅務法令上又給予地價稅與房屋稅等地方稅的免除,並對醫院的擴充資本支出開了方便之門,使其不必繳納地方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待相關單位檢討,以避免醫療巨人酷斯拉愈長愈大,扭曲醫療生態!
(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景文科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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