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八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好不容易去年通過了,當初拖延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廠商角力下遲難定論的「躉購費率」,沒想到條例通過一年三個月後,還是因為費率問題吵翻天。

政府甘冒更改契約、失信於民的大不諱,原因只有八個字:漲價無膽、毀約有理。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一項政策就是一張支票,各國訂定再生能源政策,都須確定錢從那裡來,台電作為購買民間電力的政策執行單位,不可能吸收未來每年因再生能源所新增的上百億收 購成本,而依照條例內容來看,錢的來源只有兩個,一是漲電價,二是政府編預算支應。前者透過調高電價,由一般家庭、商店、工業用戶電共同承擔,用多少付多 少,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後者由全民埋單,不僅不符公平正義,也會造成經濟部擔心的會拖垮財政。當政府在收入端為避免民怨而不敢調漲電價,只好在支出端對再生能源廠商對保價收購窮追猛打,無論如何,起碼也得守住信賴保護原則,政府如此亂了章法,有如造就一樁「小核四」事件,同時賠上的是政府誠信與台灣再生能源產業前途。

解決困境,唯有擺脫媚俗討好的選票考量,趁著這波經濟好轉,誠實告訴民眾調漲電價的事實,清楚告訴民眾所用每度電有多少是來自成本較高的再生能源,並提出可負擔的合理漲幅,這不就是當初全民承諾對減緩氣候變遷、愛護地球作出貢獻所同意付出的代價嗎?也不就是政府制定再生能源政策的初衷嗎?

2010-12-27 中國時報 黃鎮江/台南大學綠色能源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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