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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逼既有電信業者表態與升級

2011-12-06 01:08  工商時報  【本報訊】

我國推動第四代行動通訊(4G)的進度大幅落後其他國家,成為國人共同關切的課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任委員蘇蘅昨天面對立委質詢時,強調此問題確實具有急迫性,4G開放時間可以有些彈性。看來政府主管部門在民意壓力下,推動4G建設的態度將轉趨積極。

依行政院去年11月核定《我國GSM(即2G)執照屆期之後續處理政策規劃方案》,當時決定將GSM執照展期至106年,執照屆滿前兩年將其使用之900MHz與1,800MHz頻段釋出,供GSM(考量我國GSM用戶仍有800萬人)與下世代技術使用,於民國104年7月底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釋出。最近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則強烈建議行政院將此時程提前2年完成,即必須在明年底前核定釋出之頻段,NCC接手在102年底完成釋出,經過二年建置基地台及新系統,104年商轉營運。

對於政府正視行動通訊產業爆炸性成長所衍伸出來的頻譜需求,以及力求追上國際腳步的急切心情,我們抱持肯定的立場。觀諸德國主管機關最近 加快釋出頻譜的準備,應可做為我們參考。雖然其聯邦網路署評估德國行動通信業者目前可以使用的頻譜數量,足以滿足不斷快速增長的寬頻數據流量,但是該署仍在前幾天發佈新聞,請各界將其2016年後對於900到1,800兆赫頻譜使用之需求提出登記,該署署長並預估在2013年完成核發新頻譜使用權利的行政作業。

頻譜本身是技術中立,不過容易發生干擾,因此在聯合國世界電信聯合會的規劃下,以往有指定用途之劃分。然而,數位匯流不受這些人為劃分的 限制,頻譜的用途更形增加,可以供一種以上技術與目的使用。技術不斷演進的經驗顯示,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0條通信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技術中立為原則的規定,更有其時代意義。

然而我國四次釋出頻譜供行動通信業務使用時,每次對於該項業務使用的技術都有規定,例如2G、3G是GSM系統,1,900兆赫低功率服務是美國研發但在日本應用的PHS系統,無線寬頻接取應用服務則是Intel的Wi-MAX系統,並且都各自為該項服務制定不同的管理規則,其延伸的結果就是我國行動通信業務市場有多套技術系統、多達11家的業者,各自適用不同的管理規則、市場高度分裂。

因此未來第五次釋出頻譜供行動通信業務使用時,我們建議政府應首重通訊傳播基本法技術中立原則,先確立此次釋出的頻譜由業者綜合考量市場及技術演進,以及其自身折舊攤提與產業升級的需要後,決定要採用何種技術、提供何種服務。政府只關心其頻譜使用的效率與效益。

其次,政府應正視我國行動通信業務市場已經有4套各自獨立、管制密度不一的特許管理規則,非常不利於業者跨業競爭的問題,因此在進一步釋出頻譜供行動通信業務使用時,應該先將各種特許管理規則整合為單一的法規,合併簡化繁複的管制叢林,而不是慣性地再制定第五套量身定作的管理規則,使行動通信市場由4塊更分裂為5塊。欠缺明確合理的競賽標準,業者最多只會把頻譜標下囤積居奇或投閒置散,而把政府鼓吹如何與韓國及中國大陸競爭的苦口婆心當作耳邊風,因為韓國及中國大陸行動通信業者再強,也無法到台灣來競爭,擔心什麼呢?因此政府必須先確立未來的遊戲規則。

最後,政府應該先檢討我國行動通信業務為何落後日韓。是因為頻譜不夠?還是市場競爭不足?還是競爭力道不足?我國目前共釋出約 408MHz供行動通信業務使用,相對於台灣人口總數及居住密度不能算少,故真正問題出在頻譜不能交易流通,因此應該修法允許頻譜建立次級市場。又鑒於我 國有多達11家行動通信業者,競爭不能說不足,反而是業者太多導致競爭力道不足,以致於我國行動通信業務落後日韓。

有鑒於此,政府也必須先確立的是,此次釋出的是頻譜,而不是特許執照。今後不應該再繼續沿用當初恐怕市場競爭不足而不斷以N(為既有業者之家數)+1引進新業者的作法,反而應該鼓勵既有業者整合,並引導有興趣之業者透過既有業者進入行動通信業務市場。減少業者家數,強化其競爭能力,市場自然會有更強的競爭壓力、更多的服務創新以及國際競爭力。

這些前提問題不解決,其他都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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