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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Viacom媒體公司以影音串流分享網站YouTube侵權為由,控告YouTube的母公司搜尋引擎龍頭Google,並求償十億美元,法界人士強調此案攸關美國一九九八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中避風港條款的解釋及適用,判決結果足為其他相關商業營運糾紛的指引,因此極具劃時代性,而媒體業高層則認為,Viacom旨在以戰逼使Google與其協商出分享營收的「合作」模式,如此也可望為類似紛爭建立起一種解決機制。

所謂避風港條款,是指保護網路存取提供者、搜尋引擎、網路服務宿主及其他等等,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免於受到著作權控訴求償的條款。

法界人士強調,避風港條款同時也是其他好幾樁在訟著作權侵權官司的核心所在,其中包括Vivendi旗下環球音樂集團控告新聞集團旗下的MySpace一案。

法界人士表示,審判這些案件的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結果,可能會具有既廣且深的意義,因為避風港條款涵蓋許多類型的營運,很難在適用於YouTube案的同時,卻不會延伸影響及於所有其他的案子。

其他媒體公司雖然談話口徑和Viacom一樣強悍,但似乎較不傾向於步上Viacom的後塵,部分原因在於和Google現都有合作關係,不敢傷了和氣。

時代華納高層相信雙方應達成妥協。「我們仍認為我們可以和YouTube協商出一種商業解決方案,將能有效界定出及過濾出未經授權的著作權物,同時也能讓我們授權著作權物,以分享營收」。

媒體界高層則認為,Viacom興訟是項莊舞劍,志在對Google施壓,希望彼此能達成這樣的協議。

Google委任律師態度強硬指出,避風港條款加諸於YouTube的保護,沒有什麼模糊地帶。不過法界有一種對避風港條款的解釋是,當侵權的行為開始營利時,影音串流網站就不受到保護了。

工商時報 李鐏龍/綜合外電報導 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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