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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康集團(Viacom)控告影音分享網站YouTube侵害著作權,並求償10億美元一案,13日得到時代華納等媒體同業聲援,法律專家表示,這是典型的好萊塢與矽谷之戰,可能左右數位世界的前途。

時代華納公司發言人指出,這是媒體產業的關鍵問題,YouTube應該把未經授權的素材從網站上撤下來。

新聞公司(News Corp)也表示,企業有權利維護著作權主張。

法律專家指出,YouTube和Google或許可以引用可算老掉牙的1998年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MCA)脫身,本案對DMCA是重大考驗,同時YouTube和Google的命運如何,要看法院如何解釋這項法案中有關數位著作權的法律條文。

數位著作權法512條通稱數位安全港條款,規定版主公司如果未曾忽視侵權行為,又在接獲通知時,撤除侵權素材,就可免除法律責任。

問題在於1998年修正的美國著作權法保護能否適用YouTube時代的數位天地。

DMCA完成立法時,網際網路人口全部只有1,900萬人,今天卻高達11億人,YouTube的用戶超過1億人,當時版主事業比較沒有活力,DMCA條文也沒有明確處理類似YouTube的狀況。

DMCA更新了網際網路時代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奠定了一般用戶普遍從事版主業務與內容搜尋的基礎,安全港條款意在保護路徑業者、搜尋引擎、版主服務與其他業務如果遵照若干規定,就可以豁免侵害著作權求償官司的法律責任。

但法律專家指出,這種保護如何應用在YouTube之類影音分享網站上,大家沒有共識,而且沒有前例可循。

安全港條款的爭議可能很多關鍵因素決定,例如YouTube是否直接知道有著作權的素材未獲授權、就直接貼在自己的網站上,是否從這種行為中直接獲利。

安全港條款現在是很多件類似著作權訴訟的核心問題,包括威望迪公司(Vivendi)旗下的環球音樂公司控告新聞公司的MmSpace網站。

若干律師說,法院的判決可能具有廣泛的影響,舊金山電子前鋒基金會資深律師羅曼表示,「DMCA安全港條款涵蓋很多事業,你很難看出你怎麼能夠追究YouTube,卻不威脅所有其他事業。」

【2007/03/15 經濟日報/編譯劉道捷/綜合十四日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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