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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9日召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指導小組委員會議,通過「數位內容發展條例草案」,以及為期5年的「第二期加強數位內容產業推動方案」,小組召集人、政務委員林逢慶表示,預計2011年,我國數位內容產業的總產值達6000億元。

林逢慶表示,數位內容產業面臨亞太地區重要國家的競爭壓力,必須擬訂更前瞻的產業政策,讓台灣知識型經濟的競爭力能在全球市場佔有優勢地位,並與國際接軌,因此制訂上述中長期的推動方案以及產業發展專法。

林逢慶表示,為達成2011年總產值6000億元的方案目標,自2007年開始,每年數位內容產業投資的金額要達250億元,國際合作的金額達 100億元,到了2011年,數位內容產業的外銷比例應佔產值30%以上,自有版權產品的數量成長4倍,其中數位遊戲、電腦動畫、數位影音、行動應用、數位學習等領域,其複合年均成長率為40%。

第二期(2007-2011年)推動方案,有別於第一期的功能導向,第二期特別著重於任務導向,包括運用政府基金、優惠貸款、輔導計畫、租稅優惠以及獎勵措施的方式,以促成數位內容內需市場的發展,及跨領域的數位內容合作型態,以利產業鏈的形成與自創品牌。

官員表示,「數位內容發展條例草案」一旦立法通過,政府便有義務、責任在預算、計畫上,長期保障數位產業發展;草案的制定,也代表政府協助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的決心。

官員進一步指出,草案第4章有關數位典藏利用的收入部份,回歸國科會的科技基本法,讓數位典藏再利用的部份收入不需完全繳庫,授權典藏機關(如故宮博物院、歷史博物館等)可留用,以提高典藏機關發展數位內容的意願。

此外,有關人才培育,納入正規教育體系,讓專業人才不會有斷層之虞;另,有關無形資產鑑價機制也留下伏筆,相關部會日後要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2006/12/19 19:16 東森新聞記者顏瓊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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