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不對稱管制可促進有效競爭 成果3Q逐漸顯現,市佔可能不會有太大變化 惟不同平台競爭亦列為指標

在電信價格管制上,第一個就是資費事前管制,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需由主管機關核定,非市場主導者與非主要資費則需備查,第二個就是不分市場主導與非主導,資費有一般性的控制,那是個案的控制,再擴大到整體價格調整上,還有批發價的政策。

X值調整擺脫消極 多方權衡定案

過去在電總時代,重點放在第一項,而個案資費的管制與批發價格都沒有調整,一般性的資費調整,6年前開始,資費調整係數(X值)就固定在所謂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值,X值作為效率因子來管制資費,隨著物價指數浮動,還要扣掉這個行業應達到的效率,比正常行業更努力創造的效率是可保留的利潤。換句話說,X值的上限管制把它操作成效率管制。原來的那種物價調多高X值就多高,也就是只能降不能漲,這樣的管制好像太消極了。如果管制不當,就應該停手把管制拿掉,要不就好好操作,不能說都不做。

NCC根據這幾年台大經濟系教授對於台灣電信業者經營效率的調查,結果當然是有很高的利潤,甚至到30%、40%的利潤,用原來X值等於CPI值的做法來操作,好像沒辦法改善其效率。NCC一開始把降幅設定在10%,各界反應非常強烈,強調產業狀況有些變化,競爭在這幾年達到相當高的程度,整個產業營利已經往下走,且不同業務項目情況不一,加上考量到國際的情況,國際價格上限管制的國家,訂降價幅度時很少超過10%,經過持續討論並召開聽證會,才得出最後的決定。

多項不對稱管制促進有效競爭 成果預估3Q後陸續顯現

電信批發價和銅絞線用戶迴路公告為瓶頸設施、網路互連機房共置等,這些措施的目標都是競爭政策的考量。市場若全由市場主導者決定價格,持續下去會變得完全無競爭狀態,所以需要有不對稱管制,在不平衡的情況下出現部份競爭,甚至強化競爭。至於關鍵設施,讓別的業者也可以用,且是用最低成本價租用,就有空間做品質與服務差異的競爭。批發價、強制互連、公告瓶頸設施等這些基本道理都一致,就是不對稱管制。

這次將銅絞線用戶迴路公告為瓶頸措施,是因為過去公告2次都沒有搔到癢處,這次是真刀實槍的。批發價也是如此,法律早就規定,但在NCC成立前都沒有真正實施,這部份操作起來困難度不小,中華電信呈報批發價,困難的是如何審查,做到大家都能接受。機房共置方面,推動了幾個月,已完成12個機房互連共置,計畫中13個機房共置都可完成。電信批發價、用戶迴路公告為瓶頸設施這些都做到的話,以其他國家經驗來看,成效應該會在1年內顯現,估計2007年第三季就會顯現競爭改善效果。

原本產業龍頭掌握關鍵設施,有高市佔率,要說新進業者有多大空間競爭,是很難想像的事,以市話服務來講,新業者進入市場,經過幾年市佔也才3%,NCC的措施可改善多少很難預估,但現在看到的幾個主要政策如銅絞線用戶迴路列入瓶頸措施、批發價格上,NCC如果幫忙打通,以業者的企圖心及投入成本,應該會強化競爭。

業者市佔難有變化 不同平台競爭列為指標

只是,可能也不要太期待市佔會有太大變化,很多國家如英國的經驗顯示,市場主導者在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自由化改革後,市佔率沒有明顯變化,但競爭會從別的方面增加。所以我們現在強調競爭指標,如果以市佔率為競爭指標,看起來好像沒太大改變,可能有很多原因使其沒辦法改變,也許該通過其他平台的競爭來替代市佔率這種指標。

施政過程中可能好像有政策都指向某人的感覺,但這也是要成立獨立機關的考量,沒有包袱,也沒必要敵視市場主導者,而是純粹中性評估是否可引進最好的技術、服務,是否可有效競爭,NCC的態度不是很形式地一定要從業者那裡把過去的油水擠出來。

NCC 的立場是儘量讓新的業者有比較大的空間,以光纖來講,不論如何新進業者應該有競爭空間,這次在用戶迴路的瓶頸措施公告上沒有納入光纖是怕變成反誘因,但怎樣避免濫用優勢,最有效的還是費率管制。NCC要核定市場主導者的價格,非市場主導者的價格只要備查,將來甚至會取消備查。一定程度的不對稱管制還是會在新的市場上進行,希望能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

監理與獎輔 棍子與胡蘿蔔不一定都要在手

至於NCC掌管監理,獎勵輔導、整體資源分配由行政院所屬機關負責的問題,獎勵是胡蘿蔔,監理是棍子,過去每個部會所司範圍內都是一手胡蘿蔔一手棍子,在監理跟獎勵上面可相互利用。

但假如監理機關有太多產業政策的思考,得考慮其監理是否符合法律期待,或理論是否有問題,像公平會負責競爭政策的監理,就不管產業的死活,中性地管有沒有競爭,不管價格利潤,而過去交通部是市場主導者的大股東,同時負責產業跟監理政策,再努力、公正,人家也都會懷疑,所以才會分出NCC。

雖然如此,同時負責監理跟產業政策,這種角色的混同不是不可以,但多少會使政策有些不清楚,國外監理機關多少會把角色單純化,把產業政策的負擔移掉有它的好處。

現在監理機關性質跟早期不一樣,早期建立在自然獨占、排除市場的管制,現在稱之為去管制,電信傳播市場建立完整市場機制後,連管制機關都可以不要了,管制目的是為了導入競爭,而不是假設產業不可能市場化而去管制。從這角度,對市場沒有任何敵意,希望市場機制活絡,只是暫時在它不能運作的時候去管制。

2年時程壓力 政策重點有所取捨

大法官已經說NCC的組織過程有問題,我們一直背負組成方式違憲爭議心情上也不願意,在這考量下,要給立法部門更大壓力,我們要提前請辭。通訊傳播基本法也規定2年內要把匯流法律訂出來,我們要在這2年的壓力下,把原來3年的規劃作一點調整。廣電三法匯流毫無問題,廣電三法跟電信法要不要也匯流?互跨經營在法制上要都弄好,是很大的工程。年度計畫裡差不多有50項工作,有些我們覺得是2年內該做的,像數位化的推展、電信產業不對稱管制等,我們急著做也是希望至少走的時候能看到一些效果。

不過,的確難免會捨棄一些政策,如本來想重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域,51個行政區想縮小變 10個或10幾個,原來可能只有1家經營者,2、3區合併後可能就幾家競爭,但很多學者告訴我們做不到,因為已變成5家有線電視多系統經營者了,而既然預期效果不大,有太高不確定性,我們評估此政策的優先性就不高,但努力推動平台競爭,讓有線電視獨佔的情勢通過新平台的推動來降低,增加競爭。(NCC主委蘇永欽口述,鐘惠玲整理)



蘇永欽NCC主委,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並曾任公平會副主委。

電子時報 記者鐘惠玲/台北 200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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