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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網指的是固定點與點之間的通信網路系統,屬於第一類電信事業。依照「電信法」第十一條之定義,第一類電信事業是指經營以設施(facilities-based)為基礎之電信事業,亦即經營者本身投資設置基本交換與傳輸之電信設施,以提供基本電信服務(basic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之事業。

放在實際的市場經營來說,固網業務主要包括了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綜合網路業務以及電路出租業務等,這些電信業務目前皆由中華電信獨佔經營。在電信三法於1996年二月修正公布後,目前交通部業已開放屬第二類電信的行動通信業務,為台灣民眾帶來人手一機的便利性。固網除了能提供個人性的通訊服務外,還能從事大區域、長距離以及多樣性(不再僅限於通訊)的經營內容,成為資訊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的重要環節。

固網開放的經過

為了配合電信自由化與加入WTO的準備,交通部在前(1998)年1月成立固網規劃小組,並於去(1999)年5月公布「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管理規則」,同年7月20日公告受理申請經營固網的相關事項,為固網的開放正式拉開序幕。

各界對於這次固網開放的一個主要疑惑,在於對政府於發出固網執照的張數一直眾說紛紜,有主張初期只開放二張者,亦有不限張數的說法。就在總統大選隔天的3月19日,交通部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審查委員會在經過漫長的審查與口試之後,最後核准台灣固網(以太平洋電纜為主)、東森寬頻(以力霸關係企業結合國民黨營事業為主)和新世紀資通(以遠紡和亞泥二大企業為主要股東)等三家業者進行籌設,另一家參與競標的全民電信則告落選,交通部預計在民國九十年核發網路建設許可。

固網之路既長且遠

根據「固定網路通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經營固網綜合業務實收資本額最低為新台幣400億元,業者在提出申請時就必須將其中100億元存入資本額專戶;另外,經評審合格的業者,在取得交通部籌設許可之後的60天之內,再存入資本額專戶100億元,同時向電信總局繳交履行保證金40億元,而在取得籌設同意書之後的六個月內,要補足剩下的金額並完成公司登記,之後還必須依序取得網路建設許可還有特許執照,才能開始營業,最後還得按照交通部規定的時程完成網路建設的進度。

從上列敘述可以想見,固網業務在本質上屬於資本與技術密集的產業,這三家獲得籌設許可的業者,一方面要面對其他二家業者的競爭,另一方面還必須設法從佔據固網市場已久的中華電信手中,搶奪相當的用戶,未來還必須應付其他進入市場的新業者。換言之,儘管有人預估我國固網業務的市場規模,在西元2011年將有5200億元之多,但這不代表業者通通有獎,都能擁有屬於自己的一塊市場大餅,而是必須先承受資金與市場二方面的風險,才有未來的豐收可言。

開放固網的正面意義

綜結部分討論開放固網的論述發現,開放固網的正面意義可以展現在消費者、固網業者以及相關產業三個層面。就消費者而言。開放固網可以提供高品質、多樣化、多選擇,以及價格低廉之電信服務。就固網業者而言,透過打破中華電信的獨佔局面,開放固網一方面可以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另一方面透過競爭促進業者的技術進步與改善經營效率。

就相關產業而言,隨著全球資訊科技產業的發展,以網路為主體的電子商務儼然已成為下一代的經濟型態,伴隨而來的是以建設高頻寬網路為主的資訊基礎建設(例如我國的NII)。另一方面,寬頻網路的普及率已成為判斷國家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因應資訊時代的來臨,固網業務在未來可預期的將會擴及到像是個人電腦、網際網路配備、有線電視視訊轉換器、智慧型電視與視訊遊戲機等硬體產業,以及網路服務與資訊商品等軟體產業的發展。

這也就是說,配合資訊社會的發展,固網業務可以做為一個火車頭產業,透過與上述產業的關連性產生連鎖效果,帶動國家經濟的整體發展。

開放固網的疑慮

儘管開放固網的好處多多,不過還是有許多人對於在推動固網時,所可能產生一些管理上的問題,提出了若干疑慮。首先是過去對於傳播媒介的管理,一直都是依循廣播者(broadcaster)與共同載具(common carrier)二大類別進行,所謂的「廣播者」,指的是業者既生產媒介內容,又擁有傳送內容的管道,一般的廣播電視業者即屬於此類;至於「共同載具」則是業者雖然擁有傳送媒介內容的管道,但不負責媒介內容的產製,像是電話業者即是共同載具。換言之,當傳播媒介傳送所謂「不當內容」而觸犯相關法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視其屬於廣播者或共同載具,進行相應的管制,屬於廣播者則須為其內容負責,若為共同載具則不需要。

儘管固網業務目前在本質上屬於共同載具,不過隨著科技發展造成廣播者與共同載具之間的界線模糊,像是電信事業與有線電視產業合併經營,或是電信業者提供像是隨選視訊(VOD)等服務,都會造成主管機關未來在管理上的困難。因此,現行對於電子媒介的管理規範,在架構上有必要先行檢討。

其次,為了保障新進固網業者能夠與既有業者進行公平競爭,以免既有業者因為掌握了廣大的市場資源(用戶、設備),造成新進業者難以生存,而有非對稱管制(asymmetric regulation)的構想提出。所謂「非對稱管制」,是指針對於市場開放前以預先就定位,具有先天競爭優勢的業者(中華電信),加諸以較其他新進業者更多經營上的限制,其原理類似於龜兔賽跑時,讓兔子(既有業者)先睡一覺,以待烏龜(新進業者)隨後趕上。

對既有業者施加較新進業者更多的限制,雖然有助於促進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最後不管是新舊業者,讓大家都變成兔子,這雖然是採取非對稱管制的正面目的,不過卻也有可能會讓新進業者眼見既有業者受到重重束縛,而有恃無恐,不積極進行市場的爭取與經營,造成最後大家都變成烏龜的結局。

第三,對於固網開放的另一個憂慮,就是「吸脂效應」的產生,所謂吸脂效應,是固網業者的服務偏重於企業或大型用戶,而忽略了一般用戶與特殊用戶(偏遠地區、清寒家庭)的需求。儘管普遍化服務是社會對於電信業者的基本要求,也是電信業者的義務,然而就整體市場而言,絕大多數的通信集中於企業與大型用戶之間,一般用戶與特殊用戶的數量雖多,然而通信量卻遠不及企業與大型用戶,而在線路的鋪設成本上,一般與特殊用戶也是高於企業與大型用戶,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是固網業者只看重油水最為豐厚的部分,而忽略了大多數人的通信需求,形成要魚不要蝦的結果,將使得電信事業失去其公共性的本質[1]。

第四,社會決定的缺乏,也是這次開放固網為人疵議的一點,電信事業關乎公共利益,在政策制訂時本當納入社會各界的意見,然而在這次開放固網的過程中,卻鮮見社會團體或消費者組織進行意見或意願的表達。在新傳播媒介的推動或傳播政策的制訂中,要是缺乏來自於社會的發言,則將成為官方與產業界自彈自唱的局面,而這種社會決定的缺乏,有可能造成政府與業者忽視人民對於通訊媒體的服務需求,甚至聯合強迫推銷我們實際上沒有需要的服務,而因為收費造成人們使用固網條件的不平等,最後也將導致人們媒體公民權的喪失[2]。

公共利益與市場經濟的矛盾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為一管理媒介所有權結構與媒介表現的規範性原則(normative principle)或參考架構(framework),這個概念本身並無明確而放諸四海皆準的定義,有人常將它和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或整體福利(general welfare)等名詞劃上等號,而事實上這三個概念有很大程度都是相同的。

公共利益在實踐上意指大眾媒介不同於一般的商業或服務業,而是身負整體社會的廣大及長期利益,尤其是在文化與政治方面,這些利益高於媒介自身的組織目標。公共利益的前提也常為媒介選擇性(selectively)或有條件(conditionally)所主張,其目的在扮演重要的公眾角色並獲取某些權利或特權。雖然有和自由主義相悖之處,不過公共利益這個觀點已被奉行於現代許多民主社會之中。

即使在整體概念上有其模糊之處,北美與西歐國家的傳播政策仍然都以公共利益作為理論依據,這些國家都有包括政治多元化、普遍施行資本主義,以及擁有多種不同的媒介組織的共同特徵。就以向來服膺自由與開放競爭哲學的美國來說,對於公共利益的認定範圍雖然不若歐洲國家廣泛,但至少也主張公共利益必須「確保取得執照者能服務公眾的利益、方便或需要」。

在全球對廣電媒介的法規管制都正朝向解禁的情境脈絡發展的狀況下,對於政府在維護電訊傳播(telecommunication)秩序上到底應扮演什麼角色,也漸漸從過去的公共利益理論轉變為市場經濟理論(theory of market economics),該理論將媒介視為經濟產物,應以謀取最大經濟效益為主要標的,而自由市場是達成此標的最有效的途徑。同時媒介為謀取最大經濟效益,將盡其所能提供大眾之所需,增加媒介的社會效能(social utility),由此亦可提昇意見市場的多樣化,國家亦可因而受益。

該理論另外也擷取自由主義之言論自由觀點,認為唯有自由且開放的意見市場,市民方得以行使民主的權利,真理亦得以呈現。同時,主張媒介屬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範疇,應免於國家之干預,以維持其獨立性。和公共利益理論認為國家在管理傳播秩序上應採取積極主動角色不同的是,市場經濟論認為政府對於媒介運作應採放任的態度。此外,雖然市場經濟理論亦主張意見市場的多樣化,這和公共利益理論強調的內容多樣性看來並無二致,不過市場經濟論乃是立基於媒介為了謀取最大經濟效益,將盡其所能提供大眾之所需,並由此促進意見市場的多元化;公共利益主張的多樣化則是為了維護民眾的優雅品味與文化認同,並避免政治誤導或偏差。

由此可知,公共利益對多樣性的立論基礎屬於哲學性與政治性層次,市場經濟的多樣性則較偏於經濟性,這是二個理論在本質上的差異。儘管這二個理論都有其理想性,但是在實際運作上卻都有產生規範失效(regulatory failure)的可能性,就公共利益來說,國家及政府若是為了維護民眾的品味與文化認同而高度介入傳播媒體的運作,由國家與政治菁英為民眾決定他們該接觸哪些媒介內容,很容易流於作之君作之師的家長式心態,民眾對此亦未必領情;透過國家主權管理傳播媒介容易形成保護及封閉主義的心態,與強調自由化、國際化的媒介產業及資訊發展潮流不合。而在新傳播科技產業越發具有高度經濟價值的今天,一味抗拒國際潮流將使自己失去主導國際資訊流通和傳播產業的機會,對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就市場經濟而言,過度強調媒介市場的自由運作將不可避免的造成資本主義常見的所有權集中壟斷現象,若是產生集中壟斷將會使得新進者難以進入或長久經營媒介事業,意見市場的多樣化必不可能實現;此外,過度追求經濟上的收益也會使得媒介經營者屈從於商業利益,卻不以公眾利益為念,在服務內容的提供上將首先考慮是否能受消費者歡迎,而非消費者是否必須,因此縱使內容量的供應上較公共服務制度為高,但是在品質上卻可能趨於同質與低落。

從閱聽人到消費者:消費者主權的迷思

儘管政府與業者已經描繪出有如科技烏托邦一般的願景,然而這次固網開放對整體社會帶來的意義,除了象徵台灣朝向資訊社會又邁進一大步之外,對於傳播媒介使用者的概念也產生了相當的轉變,一直以來我們多以「閱聽人」這個名詞來稱呼傳播媒介的使用者,這個名詞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人們使用傳播媒介的平等性與公共性。在全球化與解除管制的趨勢下,媒介使用日趨商品化,媒介使用者也漸漸成為所謂「消費者」,這樣的概念轉變也顯現在對於這次固網開放的有關論述當中,像是線上隱私權、號碼可攜性、平等接續、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各項權利的保護。這樣乍看合理的概念化轉變,其實已然間接認可了隱含著商業力量對公領域和私領域進一步的滲透。

有鑑於傳播與資訊體系日趨市場導向產生社會資訊不平等的現象,Golding與Murdock認為新傳播科技創造了一系列全新的傳播與資訊服務,並且重構了既存的媒體產業。然而隨著傳播產業「私有化」(Privatization)的風氣盛行,公共廣播制度下人們平等使用傳播與資訊設施的權利也逐漸消失,資訊也變得如同貨物一般是可以交易的(tradeable)。二位學者曾就家庭收入與傳播財貨與服務消費間的關係,分析英國家庭在電視、電話、錄放影機與家用電腦的消費情形,結果發現收入越高的家庭,在這些傳播與資訊設施上的消費亦高。

針對這樣的發現,Golding和Murdock指出,資本主義市場的實際運作與社會對完整而平等的公民權(citizenship)承諾間的緊張關係由來已久,因為市場主要將人們定位於消費者而非公民的角色,物質上的不平等使得人們接觸與使用財貨與勞務的機會亦不均等[3]。

質此,如何防止新傳播媒介因為自由經濟市場的運作,以致於社會資訊分配不均的情況更加嚴重,尤其未來使用固網的成本可預期的將超出現有電話系統甚多,如何防止固網所帶來的豐沛資訊只有社會少數的高所得階級得以享受,造成社會資訊不均的現象加劇,是國家機構在制定電訊傳播政策時,應該同時也是不能迴避的思考問題。

後 記

這篇短文的雛形原是做為翁老師課堂報告摘要,後來為了刊載到「新聞界」月刊(第128期,2000年4月號)而又做了一些增加與修改,原本以為它的邊際效用已告用罄,可以塵封在電腦硬碟裡了,不過在「博士班書房」總編輯的力「坳」之下,為了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讓本班同學盡快交稿,只好又厚顏的把它在略加修飾後貼在門口。

整篇文章以這次3月19日交通部准許三家業者進行固網籌設為問題意識,其中有許多的概念挪用自去年「固網與法律」研討會的幾篇論文,另外就是回頭搜尋自己過去所寫過的一些類似性質的東西,在深度與廣度皆未超越過去相關論述,故權且做為狗尾續貂之作。然而,將這次固網開放與目前部分人士要求無線電視台股份應全面私有化,以杜絕黨政軍黑手干預的主張做一合併,就可看出,在新舊政權交替,媒介管制架構正值轉型的當口,以自由化、開放競爭為理念的市場經濟論調已經積蓄了相當的聲勢。本文的目的並不在反對市場經濟與傳播媒介的私有化,只是試圖點出市場經濟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性,期望讓有識者在張開雙臂歡迎傳播新世紀到來的同時,也想想自己是否也將失去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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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中文部分
一、政治大學傳播學院、理律法律事務所(1999),固網與法律研討會論文集,1999年12月。
二、馮建三、程宗明(1998),傳播政治經濟學-再思考與再更新,台北:五南。
三、景崇剛(1998),數位電視在技術與政策法規層面之分析,台北:世新大學碩士論文。
四、彭 芸(1994),各國廣電政策初探,台北:廣播電視基金會。
五、鄭瑞城(1993),頻率與頻道資源之管理與配用,解構廣電媒體,台北:澄社。
六、徐詠絮、唐維敏(1997)譯,大眾媒介與社會( James Curran, Michael Gurevitch原著),台北:五南。
英文部分
Krasnow, E.G., and Long, L. (1978). The Politics of Broadcast Regulation.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Murdock, G., and Golding, P. (1989). Information poverty and political inequality: Citizenship in the age of privatized communications.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 39(3), pp.18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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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Murdock與Golding(1989)的看法,公民權就是「能夠使人們完全成為社會中一份子所必要的一些條件。」在理想的狀況下,傳播系統應該運用兩種方法來爭取公民權的實踐:第一,傳播媒介應為人們提供資訊、忠告和分析,以便使人們了解自身的權利並且有效地去實踐。第二,傳播媒介應盡可能提供各個領域(包括政治選擇在內)的資訊、詮釋與辯論,使得人們能提出異議與替代方案。
[3] Murdock,G.,and Golding,P.(1989). Information poverty and political inequality: Citizenship in the age of privatized communications.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39(3) , pp.18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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