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1-10-18 工商時報
葉啟洲  政治大學風管系暨法律系助理教授,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陳彥龍  長榮大學大傳系助理教授,世新大學傳播研究所博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近日將就旺中寬頻公司併購有線電視多系統營運商(MSO)中嘉集團案舉行公聽會。各界關切焦點,乃是跨媒體併購之下,是否造成國內媒體言論市場過度集中的現象。

雖然旺中和中嘉的併購案並未違反任何台灣現有法令的規定,並且已經通過公平會審查,認為該併購案具有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與視訊媒體產業發展,促進數位匯流競爭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等整體經濟利益,但國內仍有學者依據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KEK)的計算公式進行加總,而計算出旺中寬頻併購中嘉集團後KEK值高達140%,認為超過德國否決併購案門檻標準的30%的結論;但旺中參考國內外學者專家意見,以同樣公式自行計算,KEK值卻低於30%。 兩者差異如此之大,主要在德國機制在台灣如何適用的不同見解。

德國以30%為標準,是因為德國公共電視之收視佔有率達40%,扣除後所餘的60%,由民營電視台之分由二大集團寡占,收視佔有率各達20餘%, 故將60%除以二而得出,此一背景與台灣情況並不相同。且匯流後的市場變化快速,KEK每三年均觀察各媒體市佔率及其變化,作為判定閱聽眾市場、其內容多元平衡及言論影響的基礎。因此,KEK在2006年單一個案審查中的計算公式,是不是適合直接套用在現今台灣,本來就有商榷餘地。

再者,在台灣有線電視業者透過必載、自製、上架等方式將內容集成後,提供的上百個頻道,都在訂戶的單一遙控器下進行選台。簡單說,等於是單一視聽節目服務平台。因此在類比服務提供時期,我國現行有線電視法中的垂直與水平結構管制等反內容集中原則,在實務上仍具適用價值。

況且,若以德國法制觀察,在計算電視頻道收視佔有率時,依據廣電邦際協約第28條第1項規定,包括「自己製播之頻道」,以及「對於直接持有25% 以上之資本或表決權的他事業,所製播之頻道」。惟具有股份法第15條結合事業的關係,且持有25%以上資本或表決權的他事業,該間接參與事業之所有頻道, 才會列入計算。因此對於旺中寬頻持股僅約為10%的東森國際,依據德國法標準,並不將其所屬頻道納入計算。

除此之外,東森國際對於衛星頻道家族「東森電視台」的持股數約為21.32%,亦未符合前述25%的門檻。換言之,旺中寬頻關係企業的頻道收視佔有率,應僅限於旺旺中時集團所屬的中視及中天頻道家族,不應將「東森電視台」所屬頻道納入計算。

此外,德國廣電邦際協約第26條對於意見多樣性保障的規定亦認定,電視頻道收視佔有率的計算,僅限於對於頻道節目負有內容責任的經營者。頻道代理 商所從事的僅為頻道上架的授權,並未涉入頻道節目內容的製播,因此解釋上在計算收視佔有率時,並不會將代理頻道包括在內。又有線電視系統之產業鏈屬性為播 送平台(水管),與意見內容(水)無涉,同理不應納入市佔率計算。另一方面,購物頻道因不涉及意見集中問題,德國KEK實務上,也未將購物頻道納入。而在 台灣,無線電視頻道皆為有廣法所規定之必載頻道,故亦應併入有線電視頻道計算收視佔有率。

在政府宣佈明年中完成無線電視數位轉換後,有線電視也即將邁入數位時代。無線、有線、衛星、寬頻、行動五大視訊競爭平台逐漸成型,不同平台均可提 供視訊、音訊、數據傳輸三位一體之服務。也因此,公平會審查上述併購案後認為,該結合有助於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系統網路將可大幅增加現有頻道節目業 者的播送管道,間接促進視訊媒體產業的競爭與發展,有利於消費者多元選擇,即已考量到閱聽大眾的多元選擇權益。

閱聽人本身就具有自主性和選擇性,其訊息接收來源更非單一媒體。由此來看,政府在通訊傳播政策面,更應正視公共與商業媒體雙元並存的本質,同步構思我國公共廣電體系於數位時代的法制資源,並扎根媒體識讀教育,讓耳聰目明的公民與消費者,都能獲致數位匯流帶來的視聽利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馬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