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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雍之律師

WiMAX(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係新一代的無線寬頻通訊服務,提供了使用者在Cable Modem或ADSL等有線寬頻以外另一項高速網路傳輸之選擇。WiMAX可謂WiFi(Wireless Fidelity)的升級版,因此原有以WiFi建置的熱點(Hot Spot)未來均可利用新的WiMAX技術提供更佳之高速寬頻服務。WiMAX具有一點對多點(Point to Multi-Point; PMP)的功能,採用最新的無線通訊協定IEEE 802.16,而WiFi則為IEEE 802.11標準。比較而言,802.16涵蓋範圍可達30英哩,適合長距離、戶外連線,802.11則僅達300英呎;802.16支援最大資料傳輸率為每基地台280Mbps,而802.11僅有11Mbps﹔802.16使用126-bit三重加密與1024-bit RSA加密措施。故WiMAX之涵蓋範圍更廣、傳輸速度更快、傳輸資料安全性更高。WiMAX系統以個別之WiMAX基地台為主軸,各基地台與網際網路之間的連線,係透過實體線路俾確保其服務品質,而基地台對各使用者則以發出電波建立連線。

為推動我國通訊產業並配合行政院規劃之「台灣WiMAX發展藍圖」,交通部電信總局於94年間於「數位匯流政策規劃工作小組」下設立「無線寬頻接取應用管理小組」,研擬無線寬頻接取(Wireless Broadband Access; WBA)業務之開放及管理事宜。當時電信總局規劃開放2.5-2.69 GHz(秭赫)及3.4-3.7 GHz兩頻段(世界各國發展WiMAX採用之頻段主要有700MHz、2.3-2.4 GHz、2.5-2.69 GHz 及3.4-3.7 GHz等四頻段),其中2.5-2.69 GHz頻段作為未來之商用頻段,至於3.4-3.7 GHz頻段,於現供電台及固定衛星服務下鏈使用以外之可和諧共用部分,將開放供固定通信網路經營者申請使用,運用WiMAX技術建置最後一哩(Last Mile)之無線用戶迴路(Wireless Local Loop; WLL)。以WiMAX技術所提供的業務,期待未來能與3G服務彼此互補,而非產生負面替代之效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後,亦將「推動無線寬頻接取與運用」作為施政計畫重點項目之一,經就相關之頻譜規劃、開放方式、時機及配套措施等主要議題進行研議,並廣徵各界意見後,NCC於96年3月30日,依據電信法第14條第6項之授權,發布「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作為開放2.5- 2.69 GHz頻段提供無線寬頻接取服務(Wireless Broadband Access; WBA)之法規基礎。

根據行政院開放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之現有規劃,2.5~2.69GHz頻段共190MHz(兆赫)頻寬,將分二階段釋出執照:本次為第一階段,先釋出三個30MHz 之區塊(2565~2595MHz、2595~2625MHz及2660~2690MHz),合計頻寬為90 MHz,供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使用,皆分為北、南兩區各三張執照;其餘之100MHz 頻寬,將於第二階段(預計98年6月後)釋出至少一張30MHz之全區執照。

電信事業欲提供無線寬頻接取業務,需要設置無線寬頻接取系統及相關電信機線設備,故屬「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而為電信法所稱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12條之規定,應經NCC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其組織型態必須為「已」依公司法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其外國人持股比例受有直接持股不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超過60%之限制。

如同固定通信業務、衛星通信業務、行動通信業務以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等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就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亦設有獨立之管理規範,即上述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之立法說明,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之釋照及管理事宜,係以「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新服務之發展」與「技術中立原則分配管理稀有資源」為兩大基本方向,並鑒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屬新興業務,相關技術、設備標準化及商業營運模式仍在發展階段,故原則上對於經營門檻及經營條件採取較寬鬆之規範,以給予新技術、新服務發展之機會。同時為創造合理營運條件,兼顧市場公平競爭,對於首次釋出之執照採取有效期較短、但保留經營者執照到期後申請換發機會之規範方式,至於換發執照後之經營門檻及條件,則將調整至與市場中類似服務同一水平之競爭狀態。

關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執照之發給,依預算法第94條之規定,政府辦理限量執照及頻率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為之。又依電信法第12條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NCC得考量開放政策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明定以「先資格審查後競價」之方式決定特許。申請人除應符合上述電信法第12條所規定之資格及限制之外,本規則並明定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應為專用於本業務之資本)為新臺幣10億元,申請人可對任一有意願經營之執照提出申請,惟最多僅能獲取一張執照,各申請人間應獨立提出申請,不得有控制、從屬、或聯合申請之情事。

本次WiMAX釋照共有13家業者申請,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之合格競價者共有8家,96年7月26日進行第二階段之競價程序,分別由大眾電信(First International Telecom Corp.)、創一投資(Global On Corp.)及威邁思電信等三家競標者取得北區三張執照,遠傳電信(Far Eastone Telecom Co., Ltd.)、大同電信及威達有線電視事業(Vastar Cable TV System Corp.)等三家競標者取得南區三張執照。中華電信(Chunghwa Telecom Co., Ltd.)及台信聯合數位(台灣大哥大)同時競逐南北兩區,惟均未得標。

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得標者依規定繳交相關保證金後,始得申請籌設許可。籌設許可有效期限為1年6個月,得延展一次,展期最長不得逾1年,故效期最長為2年6個月。業者於限期內完成系統建置並經審驗合格後,可向NCC申請核發特許執照,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6年,效期屆滿時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仍為6年,並以一次為限,故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12年。

為促使業者積極迅速完成系統佈建以提供WiMAX服務,管理規則特別明定,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得廢止其特許及所核配頻率;其已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不予退還。再者,為達成佈建我國寬頻無線網路之目的,管理規則並明定,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5年內,應達到一定之網路建設率,即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70%,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之過半。此外,為提昇使用 WiMAX服務之方便性與普遍性,管理規則並設計了特定之機制,俾促進經營者間無線寬頻接取應用服務之互通應用。

由於2.5~2.69GHz頻段尚有100MHz 頻寬仍待分配釋出,具體而言預計將於98年6月後釋出至少一張30MHz之全區執照,故可預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未來仍將陸續分階段開放,從而,對相關管理規範之了解及掌握,對於有意從事此項業務之業者自有其必要。本文之出發點,係以簡單扼要之方式,介紹本次釋照過程及相關管理規範,作為讀者之參考。就本次釋照案而言,整個審查及競價過程堪稱順利,足見主管機關於頒布「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之前進行廣泛之研究、諮詢程序發揮了極大的成果,方能讓本件重大之稀有資源分配案得以順利落幕,成功達成了主管機關第一階段之任務。至於業者於得標後能否順利如期完成系統建置,並提供普及、充分、費率合理之 WiMAX服務,尤其若業者未達成法定「涵蓋率」之要求時主管機關將如何因應或介入,吾人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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