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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延華/律師(台北市)

NCC公告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將網際網路互連納入規範管制,並規定市內網路市場主導者應提供免費公共互連。筆者認為相關修正規定,有待斟酌。

首先,目前「低度管制、高度商業協商」的市場機制是否失靈,應該檢視市場主導者與互連業者間的價格協商,是否符合國際間公認的原則;其價格是否造成市場機能之損害,這些應以詳細的市場調查結果為依據。

依國際原則,互連雙方由網路價值大的一方收費,我們不能只因為存在互連收費之情況,即認為市場失靈。

而且強制業者間互連免費,只會使小業者坐享其成不思建設,不會成為有能力競爭的對手。由近年來公共互連頻寬的不斷增加,和專用互連價格的不斷降低觀之,很難認定市場機制失靈。

其次,電信法僅規範第一類者間網路互連,及第一類與第二類網路之語音互連,並未規範第二類網際網路之專用互連。在沒有電信法法源及未授權的情形下,將網際網路之專用互連,逕行納入子法之規範,已逾越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七、八項之授權。

另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對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市內網路市場主導者,課以提供公共互連義務,並規定其互連頻寬由NCC逐年核定。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明定,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本草案在法律未授權情形之下,逕以法規命令對市內網路市場主導者課以公共互連之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顯有違法之虞。

對於網際網路介接互連及其互連價格決定的機制,目前全世界皆採放任自由競爭之商業協商機制而不予監管,我國在此時卻要介入進行高密度法規監管,違反國際管制潮流。

未來若由於不當的互連價格決定,造成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接取業者無法繼續投入建設,勢將不利我國網際網路服務之發展。

【2012/09/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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