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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市場前景無限,WiMAX無線傳輸的新興市場對既有電信業者或新興業者而言,充滿著高度吸引力,因此在開放執照申請時即引發各方激烈角逐。為避免新興通 訊市場被具有市場主導力量的業者壟斷並刺激WiMAX相關設備加速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2007年8月公布發放南北區共6張執照。得標的 業者不管是傳統業者(如遠傳)或新進業者(如東元及大同),也都為經營方式規劃好了藍圖,在得標後積極佈建WiMAX網路及基地台,並加速生產相關設備, 希望藉由WiMAX傳輸資料的優勢,揮軍行動上網市場,並爭取國際商機。

不過,眼見新業者的步步逼近,現有的電信業者始終氣定神閒,另一方 面也更積極佈局3G的服務。當然,原因之一是WiMAX終端應用裝置預計要到2009年才會出現,且價格和技術成熟仍待市場考驗;另外,WiMAX是否真 能完全取代3G,市場也還有疑問。加以3.5G無線網路服務也已經陸續上市,對於未來WiMAX的市場可能也會也會產生一定的排擠影響。

除了市場因素外,NCC的將來與於2007年9月公布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簡稱通傳管理法草案),其中特別是有關未來管制監理的模式及頻率使用的新規定,也為WiMAX的營運商與服務廠商投了一些變數。

WiMAX服務在台灣仍處起步階段,但未來發展仍是十分值得期待。參照過往2G及3G的經驗,以及分析通傳管理法草案可能帶來的衝擊,整體而言,目前取得執照營運的業者應留意下列問題的影響:

一、基地台住抗的問題

我 國基地台的佈建密度甚高,雖然電磁波對於人體造成的影響尚未被有根據的醫療報告證實,不過基於對於電磁波恐慌的心理因素,使我國居民對於住家周圍架設基地 台存在強烈的排斥,從2G以來的基地台抗爭問題對於電信業者而言始終是很大的困擾,甚至也因此影響了3G及3.5G的基地台佈建。環保團體因此擔心未來功 率更強的WiMAX會引發更大的爭議,而強烈抗議NCC在還沒確認WiMAX釋放的電磁波安全性之前,即發照給業者佈建網路。

目前有部分國 家(包括瑞典及德國)對於WiMAX發照已傳出反對的意見,美國舊金山議會亦於2007年6月決議反對設置。而我國環保團體表示,在環保署及衛生署尚未完 成政策環評和健康安全評估報告前,NCC即已發照,如果未來證實電磁波對人體產生影響,可預見未來會引發更激烈的抗爭。有鑑於目前取得執照的多為非傳統電 信之新興業者,建議在面對住抗問題宜先擬妥對策。

二、頻率干擾的問題

WiMAX之所以受到矚目是因為被視為解決Last mile最後一哩)問題的技術之一,同時也可提供偏遠地區的寬頻上網。WiMAX不僅省去挖馬路佈線工程,也可降低整體建置成本,讓新興電信業者較易打入 市場。目前理論上WiMAX可以解決骨幹網路及用戶迴路的問題,不過在實際運作上可能面臨的頻率衰減或頻率干擾問題,將可能影響服務品質(QoS)與在無 線通訊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三、通傳管理法草案的影響

該草案為因應將來通訊傳播匯流的趨勢,將過去以產業別的垂直管制的模式變 革為以服務內容管理的水平管制模式,亦即,將原本電信與廣播電視分別管制的模式改變為分別針對基礎網路層、營運管理層及內容應用層的監理模式。如果草案通 過,持短期執照的WiMAX業者將會面臨以下問題:

(一) 未來服務換照的問題

由於我國現行電信法並未採取頻率及業務分離,所以目前WiMAX業者所取得的執照已包含頻率使用及業務許可在內。不過在六年後執照到期,屆時將會因規範採取頻率與業務分離而面臨困擾。

目 前通傳管立法草案第18條第1項規定,「經營通訊服務事業者,應就其業務性質,依主管機關公告申請許可或辦理登記,並發給執照或登記證明。」也就是說,未 來就算是透過競標或審核取得頻率執照的業者,還必須再申請許可或辦理登記取得執照才能營運。至於取得執照營運的項目有哪些?依該法案第19條規定,核配用 戶電信號碼的語音服務、數據接取服務、影像電話服務、無線電叫人服務、頻寬出租服務、廣播電視中繼傳輸服務、語音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多媒體傳輸服務 及其他服務都需取得許可始得經營。屆時執照到期,業者必須根據不同的服務各別申請執照,在行政程序上會增加一定的負擔。然從正面角度而言,業者利用 WiMAX經營通訊服務的範圍會較舊執照大幅增加,經營的層面會更廣,對於市場競爭也可以產生良好的刺激。

(二)再度取得頻率執照的問題

倘 未來確定實施三層水平管制,此即意味執照與業務分離的政策將成定局,而在WiMAX執照到期後,業者在剛完成佈建及營運後很快地將會面臨重新取得頻率使用 執照的難題。雖我國WiMAX執照拍賣的金額相較於3G而言甚為低廉,但相較於目前已發照的國家如義大利(15年)或希臘(10年)所訂頻率使用期限則嫌 稍短,僅有六年(必要時可以延長)。在設備及標準尚未成熟的情形下,業者在建置初期的投資是相當可觀的,是否能在6年間達到損益平衡,對於業者再次取得執 照的意願可能會有影響;且在到期後,是否可能因為頻率取得難度升高,而對業者的將來的營運產生不確定因素,需視未來NCC的政策而定。

(三) 市場界定的問題

未 來WiMAX開始營運後,如果市場參與者所提供的服務相同(如網路電話或語音服務),被視為是同一市場的競爭者自無疑問;但若服務項目不同,是否就意味著 不屬於同一市場的競爭者?筆者認為此倒未必。因為在主管機關進行水平管制前,首先必須先為市場的界定,但界定市場的原則為何?是否僅以草案第19條的業務 區分為判斷標準?事實上不然,依通傳管理法草案中的水平管制目標,未來應該會以服務或業務來定義市場及市場範圍,再根據市場競爭的狀況進行事前管制,以避 免通訊服務事業有透過不當商業手段妨礙競爭的情形產生。有關市場界定規定在草案第51條:「特定通訊傳播服務市場,依本法及本法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業務界 定之。但主管機關得依通訊傳播服務事業從事競爭之服務或區域,合併二以上業務或區域為一特定通訊傳播服務市場,或將一業務或區域細分為二以上特定通訊傳播 服務市場,並行公告之。」

前段條文簡單舉例來說,就是原則上A業務就視為A市場,但是如果A服務與B服務雖非同一種業務,但主管機關認定在 市場上或特定區域A與B有發生競爭或可相互取代之情形時,這個時候可將A+B視為一市場;反之,如果A服務的定義過廣或模糊或經營區域過廣,但事實上A服 務當中其實還可以係分數種業務,或者同類型服務當中有大區域及小區域業者同時存在時,為了避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業者為不當競爭行為,主管機關會將業務再 做細分切割或將原市場切割成數區域市場而進行管制。

也就是說,如果未來WiMA X業者經營數據接取服務,在目前三層管制架構下,可能會與其他固網業者所經營的數據服務歸類在同一市場,語音或網路電話服務的情形亦同。當歸類在同一市場 時,如果是主管機關公告的市場主導者(也就是有能力操控價格或具有優勢市場地位者),就會受到較嚴格的不對稱管制。

我國WiMAX的營運尚 在起步階段,距離下一次換照或者真正進入市場還有一段時間,短期內尚不會遇到申請新業務執照或者市場管制問題。不過在通傳管理法草案公布後,未來的管制脈 絡也開始逐漸清晰。我們可以預見,在未來市場界定及水平管制原則下,WiMAX的服務將與現有的各項通訊服務為市場競爭,解決Last mile的問題後,我國的通訊服務市場將會出現如何重大變化,值得進一步觀察與期待。

郭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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