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WiMax業務於96年4月11日由NCC公告申請, 96年5月4日舉行第一次競價流程說明會, 這次的競標是依據NCC公告的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進行的, 該規則於96年3月30日公告, 參與競標者之資本額為新台幣十億元, 本次為第一階段, 業務使用頻段為2.5~2.69GHz頻段中釋出三個30MHz頻段(2565~2595MHz, 2595~2625MHz 2660~2690MHz )共90MHz, 申請者對不同營業區需分別提出營業計劃, 若參與者原經營電信業務且該業務又有規定最低實收資本額者, 則經核可籌設後, 應就各業務之最低資本額合計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第二階段釋照預計於98年6月以後, 第二階段至少會有一個30MHz全區執照

本次分區釋照中分為南北兩區各三個頻段所以共計六張分區執照, 其中北區包括苗栗縣, 宜蘭縣以北之各縣市包括連江縣,其他則屬南區, 北區南區執照中各擇一張由新進業者採用IEEE802.16e技術者申請, 但此業者不可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或其集團關係者, 也就是台哥大遠傳中華電信被排除在外, 但是若有重大缺失有影響其營運能力者也被排除在外

履約保證金為四千萬, 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為二億一千萬, 得標者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電波涵蓋率達營業區內人口數百分之十, 可申請發還或解除保證百分之十, 第二階段再營業區內百分之四十的縣市內, 達各該縣市人口數百分之七十, 可再申請退還或解除保證百分之三十, 第三階段五年內電波涵蓋率需達營業區內人口數的百分之七十, 且其營業區域應該超過營業區之過半縣市, 可再申請退還或解除保證餘額

籌設許可有效期為一年六個月, 可申請展延為二年六個月

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 同時需完成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資費, 營業規章及客戶服務契約制定與核可, 系統技術審驗可於電波涵蓋率範圍於營業區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並完成交換設備連線後, 即可報請審驗

經營者應繳特許費按營業額乘以得標乘數比值計算, 但低於下述值時以下述值計,第一年二千萬, 第二年三千萬, 第三年四千萬, 繳交後可申請或解除保證當年度的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之部分

依照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 南北兩分區人口數雖然差不多(約1.16倍), 但以都市土地面積比較則為2.03倍,以人口密度區分, 北區9個縣市中依次為台北市, 新竹市及新竹縣, 南區16縣市中依次為澎湖縣, 台中市及高雄市,依人口數區分, 北區前三大縣市分別為台北縣,台北市及桃園縣, 南區前三大縣市分別為台中縣, 高雄市及彰化縣, 依照NCC的五年目標及人口數分布,最有可能建設WiMax的地區應該是台北縣市,桃園縣及新竹市, 南區則為台中縣市, 高雄縣市, 彰化縣, 台南縣, 台南市或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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