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網路盛行之下,電子商務的型式越來越多,部份原本就有實體通路的營業人,為了增加服務、提高銷售業績,提供網路訂貨,實體通路送貨或供消費者取貨的服務,面對這種新型的商業活動,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仍必須辦理營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的商業型態增加,近來經常接到電話詢問,利用網路接受消費者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貨物,而已辦營業登記網路賣家,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若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皆應依法設帳記載,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表示,除了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外,另外,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獨資、合夥事業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即每月查定平均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所得額者,以合併計算所得稅方式,將核定獨資、合夥事業之盈餘總額,直接歸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核定其應補或應退之所得稅。因此,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皆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平時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帳簿記載。

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商務活動者,若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期補報,其逾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二○%怠報金;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工商時報/稅務法務/A10版 楊穆郁/台北報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馬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