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作者(blogger)在網誌內,以音樂搭配自己的文章,或提供音樂檔案,供別人聆聽、轉貼,原本是與網友「互動」、「分享」的作法,而這種「分享」機制,正是blog文化盛行的原因之一。

可是,多數的blogger可能不知道,一旦blog內附隨的音樂使用量過大時,blogger即不易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而有觸法的危險。尤其台灣的著作權法尚有刑責,當檢警人員突然到家中查扣電腦時,身觸刑法的blogger,只能目瞪口呆,還不知自己犯了什麼罪。

事實上,blogger在網誌內放置歌曲的行為,因未能取得音樂著作權人授權,在理論上,本來就有侵權的風險。部落格內的歌曲,是供不特定的網友聆聽,在浩瀚無際的網海中,實不知有多少人,可以隨時聽到這些歌曲,如果放置的音樂檔案數量又很大,則此一利用音樂著作的行為,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blogger因此很難主張公開傳輸的合理使用。

依照目前各地地法院的blogger侵權案的判決也認定,部落格作者利用別人音樂著作,但未取得其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行為,一旦遇到音樂著作權人主張其權益時,部落格作者即使沒有商業行為,但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因而各地法院的判決,均一致認定,部落格作者是有罪的。

音樂著作權團體對於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已高度關注,並且積極主張權利,此時部落格作者應更審慎利用音樂著作,否則將在不知不覺中,吃上官司。

經濟日報/記者 李娟萍 2006.10.10 08: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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