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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幼英、蔡維歆╱台北報導】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年5月9日明文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使用插播式字幕(俗稱跑馬燈)認定原則,要求電視台只能跑馬跟該節目有關的內容,電視台紛紛抱怨管太多,有業者批節目上檔卻不能在同時段跑馬宣傳不合理,民視節目部副總許念台表示,跑馬燈應交由電視台自律,或由觀眾反映,由市場機制去選擇。

須與該段節目相關

NCC 過去2年接獲80件申訴,投訴跑馬燈出現收費活動訊息、與該節目無關訊息、畫面出現多串跑馬燈,造成疲勞轟炸、畫面呈現混亂等,NCC發文各電視台要遵守 《有線電視廣播法》第48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1條,明定業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1、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2、公共服務資訊。3、頻道或節目異動。4、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5、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若違規第一次記警告,一年內再犯,處1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台幣罰鍰,並限期改正。

過去電視台可跑馬介紹該台任何節目,現在只能在同節目中跑馬相關內容,節目異動的文字要求精簡,不能有宣傳字眼,連誰演都不能提,因「節目預告」屬商業宣傳,不屬於頻道或節目異動。

「由市場機制決定」

業者抱怨,若新戲上檔辦粉絲見面會,不能在播出時段跑馬預告,只做成廣告,觀眾很容易轉台;也有業者認為NCC要管應先管干擾視覺的新聞台,報導也可能有置入。

民視副總許念台認為數位時代來臨頻道多,跑馬燈是提供節目資訊的重要管道,新聞台跑馬反應兩極,有人批雜亂,有人讚訊息多,觀眾可向電視台反映,甚至選擇其他節目,由市場機制決定。

東森發言人孫嘉蕊建議:「NCC可放寬一點,新聞時段專訪到重要人物才能打跑馬燈,若是新聞節目專訪就不行,但新聞節目對觀眾來說,也有新聞價值。」中天發言人黃俊仁認為:「以前曾因跑馬燈被NCC警告,但跑馬燈是讓觀眾知道資訊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不希望因為NCC法條,限制部分觀眾的收看自由。」

政府回應

NCC衛星傳播內容科科長陳金霜表示,NCC是接到民眾反映,依法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行事,5月9日才會明定認定原則,新聞台的跑馬內容須是公共服務資訊,至於電視台要宣傳節目,可做成廣告,不會算在電視台的商業廣告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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