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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1  電子時報  陳慧玲

以目前台灣WiMAX營運服務商遭遇的困境來看,不可否認的是,已有數家業者陷入進退維谷的尷尬局面,甚至幾乎已是無以為繼,其中最大的原因,當然是因為任何電信網路營運服務,初期都必須經過一段不算短的緩步成長階段,但對於台灣6家WiMAX營運服務商而言,因資本額與營運規模相對較小,不若過去2G或 3G業者具有龐大的資本額,以及夠好的市場時機點當靠山,讓WiMAX營運服務商要熬過這段成長初期階段格外困難。

也就是因為如 此,近1年來,持續有業者拋出不同的可能性,希望為自身既有營運困境找到出路,其中就包括業者間的合併行為。目前公司法與企業購併法的相關規定,業者之間 的合併並非難事,但WiMAX營運服務商目前最大的困難,卻不是卡在真正具有法律位階的法律條文,而是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制定的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管理規則當中,主要影響WiMAX營運服務商合併行為的,即為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66條,「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取可之日起5年內,其基地台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70%,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過半」。

事 實上,NCC當初制定此一規定,主要的考量在於,要求WiMAX營運服務商在取得執照頻段資源之後,必須背負建置完整覆蓋網路的責任,為消費者提供最好的服務。這樣的立意並沒有錯,卻與目前實際的產業生態脫節,甚至是與原本一開始台灣政府發放WiMAX營運執照的立意脫節。

根據行政院相關部會當初與NCC協商無線寬頻接取執照發放,以及後續管理辦法時的相關資料,當初行政院原本規劃先發放6張WiMAX分區營運執照的原因,在於當時整體 WiMAX技術與產業環境還未見成熟,但仍希望透過先行發出6張分區營運執照,以帶動台灣WiMAX產業發展,待整體產業環境成熟之後,再行發放2張全區執照。

以此就可看出,當初所發放的6張 WiMAX分區營運執照,雖然是正式可供商業營運的執照,但相對較低的資本額與特許費的門檻,都帶著政府希望扶植新進營運服務商與發展新興產業的期望,與過去的2G、3G執照發放模式大為不同。

有相關政府單位官員表示,講得更清楚一點,這6張WiMAX營運執照之於台灣整體產業發展,介於商用與試驗性質之間,因此,相關資格限制與管制法令,也與真正完全商用的2G、3G不盡相同。

但 NCC 在規劃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時,似乎並未了解政府對新興產業輔導扶持的政策態度,因而在制定法令時,採取與管理2G、3G相近的思維模式,在這樣的情況下,也就造成了目前WiMAX營運服務商即使想要合併,卻還是必須要先完成執照區域內,涵蓋70%人口數的網路建置完成。

實際情況是,如果既有的6家WiMAX營運服務商有意進行合併,假設2家各分屬南區與北區的營運服務商,自然不會有重複投資的問題,但如果是1家北區加上2家南區,又或是2家北區加上2家南區,等於這幾家廠商在合併之前,仍必須各自在南區與北區完成符合覆蓋率規定的網路建置,其中出現重複投資的浪費就不容小覷。

而從單純的規模經濟效益來看,原本合併行為就能將整體規模擴大,進而為業者創造更高的規模經濟效益,特別是之於固定投資比例較高的業者更是如此,其中包括WiMAX營運服務商在內的電信網路營運商。

只 不過,雖然上述這些問題,包括業者與相關單位,都曾向NCC反映溝通,但卻似乎並未獲得NCC正面積極的回應,這也就是為何台北市電腦公會理事長王振堂, 會選在2011 COMPUTEX開幕典禮上,公開向馬英九總統陳情喊話,要總統出力幫忙解決WiMAX營運服務商既有的困境。

的確,誠如同王振堂所說,這個問題只有總統幫得上忙,因為身為獨立機關的NCC,始終強調其不是產業輔導單位,而是產業監理單位,對於產業發展只有監理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因此,對於其他政府單位的溝通協調,NCC自然可以置身事外,所謂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正是這樣的道理。

只不過,在此其中,卻讓業界看到了台灣政府另一樁手腦不協調造成的荒謬戲碼,而倒楣的,就是當初相信政府政策、看好WiMAX前景的眾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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