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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06年4月11日決議,因應科技匯流,確保傳播市場公平競爭,未來廣電事業執照換發將與平時之行為管制分流。NCC的修法內涵,包括增列每兩年一次的評鑑,簡化廣電執照換發的流程,及將廣播及電視執照有效期限由兩年改為六年等,藉此協助廣電業者提升經營效率。為此,主管機關將著手修正《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相關修法工作預計於2007年底完成。

換言之,日後NCC對於非利用稀有資源之媒體如衛星頻道之換照申請,因其無總量管制,原則上均予換發;至於業者平日表現,從行為管制依法執行,唯有重大違規情事發生時,在尊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前提下,才依法撤銷執照。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1996年美國電訊法修法迄今,基本上係朝去管制的方向鬆綁法規。NCC委員劉幼琍曾指出:美國之衛星頻道內容管制與有線電視的尺度相同,但不需申請執照。即便無線廣播電視媒體有換照制度,但都簡化程序,業者只要沒有重大違規或缺失,原則上可以有「換照期待」而順利換照,解除管制的理由是鼓勵媒體永續經營服務觀眾。而「台灣通訊傳播產業協進會」曾經大聲疾呼,台灣廣電媒體之規管原則應為:「內容嚴管,經營鬆綁。」也是強調電視台之平時行為與執照換發必須分流。

然而,近來由字母拼成的新聞台率先播出「腳尾飯」、「瀝青鴨」、「周政保」等造假新聞;而標榜本土多元的電視台則為刺激收視率,炒作228議題,以移花接木的方式不當運用紀錄片,都引起廣大閱聽眾的反感。公民監督媒體組織在期待NCC嚴管內容情況下,反倒對此一呼應世界媒體管制潮流,符合島內電視業界所需的修法作為感到憂心。

事實上,稍加深入觀察即可瞭解主管機關的用心:一方面在建立明確之評鑑機制,幫閱聽人把關內容;另一方面也加入不適者的退場機制,將執行落實於平日,不必累積延宕到換照之時。閱聽眾的收視權益在此次的行政修法之後,將可獲得更多的保障。而從NCC近日對報導不當內容的媒體發出多張罰單,足見內容監理必須即見即罰,方可收立竿見影之效。

從過往的案例來看,由於換照機制未臻明確,而曾發生「東森S台不予換照事件」。此項主管機關突如其來的決定,徒令業者的廣告收入與公司商譽損失至少超過三億,百餘位員工生計也面臨重大衝擊。但是,以其後它台依然故我,播出具爭議性的內容看來,主管機關的強制作法並未發生如預期殺雞儆猴的效果。由此可知,媒體市場管理的原理似如大禹治水一般,透過疏導代替防堵,才是良方。

時值數位匯流、異業互跨、虛實整合、產業升級的過渡期,傳媒產業因新興媒體科技的發展,不同類型業態的整合,閱聽及消費行為的改變,跨國媒體集團的出現等轉變,導致生態驟變,市場競爭加劇。隨著廣告大餅的分割,衛星電視或有線電視業營業額高成長的時代已不復見;且因適用管制法規相對較鬆的新進者,如電信及網路平台具有較強之競爭力,有線電視業者已不再具有市場的絕對主導力。況且,歷經幾次媒體脫序演出,手執遙控器的主動閱聽人已可做出聰明的選擇。

其實,台灣通訊傳播業未來的成敗興衰,都與政府的輔導政策及監理機制之良窳息息相關。廣電執照監理撤換分流政策,無疑為一從善如流之舉。NCC但能秉持「內容嚴管,經營鬆綁」的指導原則,則此等支持產業經營環境的政策,應可被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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