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人類的消費行為中,買賣的關係是以互信為基礎,如果其中一方的誠信出現問題,整個買賣行為將會因此受損甚至瓦解,在消費者有其他選擇的狀況下,損失較大的一方,往往是供應者,也就是企業,如果破壞互信基礎的是企業本身,那麼,遭受「自作自受」的報應,也就怨不得他人了。但如果是由合作廠商所造成,致使企業被迫背起一部分的黑鍋,那就像天外飛來橫禍一般。
這幾年黑心商品不絕於市,每隔一段時間,媒體就會出現「市面上出現黑心XX,消費者人人自危」的社會新聞。從這些黑心商品的「產品史」來看,在日新月異的科技水準帶動下,這些黑心產品的作假程度也更加細膩,例如前幾年就曾發生過奶粉公司貼上非所屬的國際條碼,造成企業商機受損,讓競爭公司得以乘虛而入。這類冒用條碼的事件在台灣雖然少見,然而在大陸市場卻層出不窮,甚至在2005年 10月1日,大陸開始實施「條碼管理辦法」,冒用條碼者將處最低3萬元人民幣的罰款。雖然兩岸三通目前尚未開始,但是貨物間彼此流通卻愈來愈頻繁,台灣廠商除了避免冒用他人條碼外,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本身的國際條碼遭他人冒用。
目前會產生條碼冒用行為者,多半是製造商私相授受國際條碼編號,為了一時方便而觸法,結果連帶影響不知情的通路商。例如之前的奶粉事件,剛開始也不是肇因於條碼不正確,而是特殊奶粉食用不當,不過最後當媒體查出該商品條碼為冒用時,整個事件重心便被轉向,成為通路商的誠信出問題,使事情被複雜化。
另一個相同案例,則是某知名奶茶公司與多家通路商的官司之爭,整個事件還牽涉到國際條碼號碼的歸屬權及使用權,雖然整個訴訟尚未落幕,不過,對其公司商譽與合作通路商的關係,已經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
冒用條碼因小失大 合法取得才是正途
目前國際的條碼發號單位,為1977年所成立的國際商品條碼協會(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IANA),在提供供應商如何正確、合法的使用國際條碼方式之前,這裡必須先釐清IANA的身分。IANA主要是提供包括國家、廠商、商品在內,獨一無二的識別代號,讓這個識別碼可以在全球級供應鏈中通行無阻,IANA主掌條碼發號作為商品識別,但並不涉及品質保證。
台灣的商品條碼策進會在1986年加入國際條碼組織,並於1987年取得台灣國際條碼代號471,這個號碼為台灣的國際碼,凡是使用該代碼的公司,必定在台灣申請註冊,但這並不表示產品的生產地就在台灣,關於這點,有可能出現3種狀況:一是外國生產、台灣販賣,二為台灣生產、外銷國外販賣,三則是台灣生產、台灣販賣,也就是說,若產品條碼的國際碼為471,則台灣一定在生產或販賣中至少占其一,前例中的奶粉事件,之所以被媒體發現造假,就是因為廠商使用其他地區的國際碼。
條碼策進會除了為每一國家制定專屬代碼外,加入策進會的廠商、產品都會有特定的代碼,但是在商場中,企業的存續並沒有一定的規則,不管是經營不善或被購併,都會使原有的條碼代碼歸屬權產生變動,在前文中的另一個例子-奶茶公司與多家通路商之間的爭執,即為此而來。
因此當企業進行購併或被購併時,業者必須留意條碼的歸屬權,企業的法律地位變動,一般來說可分為3種,包括收購與合併、部分購併、分割或股份轉讓,無論是其中哪一種狀況,條碼策進會都有所規定,因此在收購或合併行為產生時,存續公司必須在1年內通知當地EAN會員,這時被消滅公司的代碼將被取消,而以存續公司代碼為主;如果是被部分購買,例如只購買1個部門、1個商標名稱或1個產品系列,則可沿用被購買公司所配置的國際條碼號碼;如果企業分割成2個或多個新企業,則只有其中1個新企業可以使用,其他必須重新申請,至於哪個新企業有優先使用權,則取決於如何才能使必須增加的全球商品編碼(Global Trade Item Number;GTIN)達成最小量。
防杜假條碼 通路商自保有一套
上述都是指供應商如何正確、合法的使用條碼,但是對通路商而言,由於無法控制其所販售商品上的條碼之產生,所以只能從管理面著手,要求供應商嚴格控管條碼品質。
條碼推動雖然已有20餘年,而且目前大部分的條碼印刷品質也都維持在一定水準,但是仍不免有少數條碼的生產出現問題,導致通路商必須負擔額外的時間成本、銷售漏失,另外還有因人工輸入而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在台灣,多半由賣場業者自行吸收,但是在歐美等地,通路業者則有不同的動作,一部分通路業者會對供應商訂出條碼無法掃描的罰責,另外1種做法,則是要求廠商附上國際條碼檢測合格報告,藉此提升條碼品質、改善收銀效率與資料的正確性,附上合格報告同時也可以確保條碼的正確性,防止廠商誤用不合法的條碼號碼。
除了檢查合格報告之外,通路商還可透過幾個途徑,確保販售商品條碼的正確性,例如上網查詢商品條碼策進會定期公布的終止使用供貨商名單,或是利用條碼策進會的GEPIR會員廠商查詢機制,除了廠商主動查詢之外,條碼策進會本身也在條碼防偽工作上做了預防,包括每3個月由稽查部門進行普查、建立供貨商與通路商的商品基本資料交換機制等。
對通路商來說,除了印刷品質之外,在合法性等方面,幾乎無法自行判別其真偽,必須透過國際條碼協進會來查察其正確性,然而如果販售商品過多,要逐樣清查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條碼的合法性觀念必須由供應商方面落實。
以供應商的角度,條碼代碼雖僅有短短幾個數字,但其意義卻與商標一樣具有代表性,如果私相授受被舉發,所影響的層面將不只是訂單的取消,而是極有可能導致整個企業的誠信受損、下游合作夥伴的關係破壞殆盡,因此,條碼還是要經由正確管道取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因小失大。
電子時報 記者王明德/台北 2006/02/17
- Feb 17 Fri 2006 16:39
條碼冒用難杜絕 企業防偽撇步大公開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