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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2 01:21  工商時報  李華驎 鑫富華管理公司總經理 孔繁華 淡江大學會計系助理教授

近日大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呂東英首創先例,以董事長林蔚山因通達案遭判刑為由,提案要求解除董事長職務。最終在2席獨立董事持保留意見,其他5名董事以維持安定為由。全案無疾而終。

前蘋果公司前董事長及執行長賈伯斯,被譽為當代最偉大的企業家。在2005年對史丹福大學畢業生分享人生的3個故事時,其中1個就是他被自己創立 的蘋果電腦給開除的事。而發出了「How can you get fired by the company you started?」的不平之鳴。事實上,不只是賈伯斯,包括Yahoo的創辦人楊致遠,智慧型手機先驅,加拿大的RIM(Research In Motion)2位共同創辦人Mike Lazaridis和Jim Balsillie,都因為決策錯誤或是業績不佳而被逐出自己一手創立的公司。在2007~2008年金融風暴期間,預估全美五百大企業中有超過三分之一董事長和執行長因業績不如預期而下台。那麼何以這樣在美國算是普遍的情況,在台灣卻有如鳳毛麟角?

答案就在台灣現行的二制度和一項風氣。

撇開台灣企業經營者多數具有濃厚家天下思想不談,現行制度有著保障經營者的二項法寶,一是「母子公司交相持股」,另一是「法人代表制」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方面,台灣多數上市公司旗下都有一家以上的投資公司,也就是利用上市公司的錢來成立子公司,再由這些子公司回過頭來買母公司的股份。如此一來,經營者只需持有少少的股份就可以控制整家公司。而事實證明,一旦經營者持有股份和控制權高度不相稱時,舞弊或是可能進行大膽而高風險的決策就容易產生。

至於法人代表制,打開台灣上市公司董事名冊,扣除獨立董事,絕大多數董事都是法人代表。主因在於母公司透過子公司或集團內公司取得多數股份後,再透過相互奧援讓這些公司當選公司董事。最後,董事長控制了主體公司,等同控制了子公司,自然也控制了這些法人代表。

於是乎,在二項制度的加持下,董事長僅需持有一點點股份,就可以控制整個董事會。形成了一人獨尊的「終身執政」。任何唱反調的董事,董事長都可以透過更換法人代表的方式清除反對勢力。

最後,相較於美國,台灣的股民們還少了一種風氣,學術名稱為「股東行動主義」(Investor Activism)。

在美國,舉凡經營階層舞弊、決策錯誤,甚至是沒有理由地股價大幅下跌,都會引發股東們發動集體訴訟(Class Action Lawsuit),這些訴訟或許會成功或許不會成功,但對經營階層而言,卻等同是一次又一次的信任投票,也無疑是一種隱形的監督。當公司決策者為了個人偏 好作出具有危及公司決策,或者是董事會不作為而使公司績效持續下降時,經營者都有可能會因此需面對法律的訴訟。

然而在台灣,受限於制度和風氣,沒有一家律師事務所會把這樣的案子當作投資案來經營,透過發動集體訴訟成功來賺取高額的報酬,唯一的機構,是半官方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但是在非營利的限制下,最終多半只是處理上市公司被起訴案件的損害追討。於是最終投資人能做的事,不是 認賠把股票賣掉,不然就是撐到股東會換來經營者鐵青著臉道歉。散會後,老闆們仍一如往常搭著司機開的豪華轎車離開,彷彿一切不曾發生。

至此,為何台灣企業董事長不會因為績效不佳而下台,答案已經很明顯了。要改變這樣的情況,個人建議應採取以下方法:1.限制子公司/孫公司持有母公司的投票權,2.提高獨立董監事席次,3.廢除法人代表制,全數改為自然人代表,4.強化股東行動主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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